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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家借贷不断翻倍的利息-【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6 03:15:13 阅读: 来源:车蜡厂家

借贷网讯 2010年底,从商多年的陈先生拿出自己的积蓄5000万元委托农业银行某支行向A公司发放贷款。农业银行某支行作为出借人与陈先生、A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贷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5000万元、借款用途为在建工程开发、借款期限3个月,利率按合同签订日借款期限所对应的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基础上浮300%。

贷款到期后,A公司却因资金周转问题无力偿还。为此,农行某支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偿还本金、支付约定利息、罚息(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4%上浮50%计收)、复利(借款期内未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借款利率计收复利,借款到期之日后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法庭上,A公司表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但对于利息、罚息和复利,A公司却认为实在太高,请求法院降低计算标准。法院审理后认为,该起案件纠纷是民间个人通过银行委托贷款平台实施借款,三方合同中约定计收期内利息的利率已达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约定复利和罚息利率更是达到四至六倍,已明显高于民间借贷依法可以取得的收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当予以调整,法院判决对合同期内利息进行调整并对银行主张的复利部分不予支持。

承办该起案件的上海市二中院民六庭审判长王承晔法官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该案中陈先生个人委托银行放贷,究其实质仍是民间借贷,所以利息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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